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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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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释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法释〔2006〕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已被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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