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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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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2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24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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