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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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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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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7月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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