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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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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20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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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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