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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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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释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释第28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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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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