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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警察廳為勸導各商店從速開市致蘇州總商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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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警察廳奉督軍省長虞電為釋群疑京師情形致蘇州總商會函 江蘇蘇州警察廳公函
八年警字第二三九號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9日
1919年6月9日

  謹啟者:

  本年六月八日,奉鎮守使、道尹訓令,內開:

  照得蘇州受滬上罷市影響,風潮激蕩,已於本日一律罷市。雖糧食、菜場均仍照常貿易,居民恐慌或可稍減,惟蘇州地方遼闊,水陸交通,四民雜處良莠不齊,值此商市停頓,難保無不逞之徒乘機擾亂,致妨治安,自應責成該管廳、縣先事防維,以杜隱患。當經本鎮守使酌派軍隊,並令行商團公會通知團員協同出巡,以維秩序。現奉督軍、省長陽、虞兩電,並準滬海道尹來電,上海已與商、學兩界議決,即日開市。業經會同出示佈告在案。蘇州各商店自應勸令從速開市,以維市面。除分行外,合並令仰該廳長遵照,會縣切實防範,如有地痞、遊民從中造謠生事,藉端煽動擾亂地方秩序情事,即行查拿究懲。並即勸導各商店一體遵照,從速開市,毋稍觀望,自誤營業,是為至要,切切此令!等因。

  奉此,除通令各區遵照外,相應函達查照,請煩轉致各商董勸導各商店從速開市營業,是所禱盼。

此致蘇州總商會。

廳長崔鳳舞。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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