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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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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8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11月2日
1929年11月2日
公布於民國18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2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漢口特別市政府,為改良本市市政,增進市民福利起見,特由財政局發行公債,定名為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為通用國幣一百五十萬元,於民國十八年一月一日發行。

第三條

  本公債票面分為千圓、百圓、十圓、五圓、一圓五種。

第四條

  本公債以漢口特別市各種市稅收入為付息基金,以土地稅為還本基金,由市財政局按照還本付息表分期撥存銀行保管,其保管規則另定之。

第五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實收國幣,不折不扣。

第六條

  本公債不得轉賣或抵押於外國人。

第七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息八厘。

第八條

  本公債每半年付息一次,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第九條

  本公債自每期發行之日起三年以內只付利息,自第四年起,用抽籤法分五年償還,每年抽籤二次,每次抽還該期發行額十分之一,至滿第八年止全數清償。
  前項抽籤法,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市長、財政部湖北財政特派員暨湖北省政府、湖北省黨部、漢口特別市黨部、漢口漢陽兩商會、漢口銀行公會、漢口漢陽兩業主會代表會會同監視,在漢口執行之。

第十條

  本公債經售債票及還本付息,由市財政局委託殷實銀行代為經付。

第十一條

  本公債票面概不記名。

第十二條

  本公債專充本市建築工程所需各費之用。

第十三條

  本公債之各期息票,自到期付息之日起,又中籤債票,自開始付款之日起,得用以完納本市各項稅捐,並代其他種種現款之用。

第十四條

  本公債得作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十五條

  本公債得隨意買賣抵押,其他公務上必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六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損毀信譽之行為者,由法院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本公債發行簡章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呈奉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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