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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軍退出南京發表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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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軍退出南京發表通電
作者:蔣中正
1937年12月13日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9/0025/0014.htm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牯嶺——

 國軍退出南京,絕不致影響我政府始終一貫抵抗日本侵略原則之國策。其唯一意義,實祇有更加強全國一致繼續抗戰之決心。蓋政府所在地,既已他遷,南京在政治上軍事上已無重要性可言,予作戰計畫,本定於敵軍炮火過烈使我軍作無謂犧牲過甚之時,將陣線向後移動,今已本此計畫,令南京駐軍退守其他陣地,繼續抗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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