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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剺耳稱冤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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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剺耳稱冤敕
作者:李忱 
(唐宣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81

敕:準開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及太和八年二月十三日敕文,剺耳稱冤,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近日無良之徒,等閑詣闕剺耳,每驚物聽,皆謂抱冤。及令推窮,多是虛妄。若不止絕,轉恣凶狂。宜自今以後,應有人欲論訴事,自審看必有道理,即任自詣闕,及經台府披訴,當為盡理推勘,不令受冤,更不得輒有自臥階前剺耳。有犯者,便準前敕處分後,配流遠處,縱有道理,亦不為申明。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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