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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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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8 日 制定4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並自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4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5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3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15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3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第4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7 日 廢止47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5560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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