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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第67篇明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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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羣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竟內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羣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强,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羣臣不敢爲非。是故羣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姦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羣臣,此主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羣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爲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羣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羣臣弗爲用,百姓弗爲使,竟內之衆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羣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鬲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爲姦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閒,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羣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姦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姦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羣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姦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姦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羣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羣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爲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爲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爲也。故《明法》曰:「不爲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使衆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姦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羣臣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羣臣畏敬,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羣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爲姦。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僞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爲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爲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爲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爲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姦詐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短長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衆强不爲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爲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姦詐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羣臣以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汙之吏在庭。如此,則羣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爲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衆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衆者則罰之。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汙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慤愿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爲賞,而以毀爲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姦臣不得其利焉,此姦臣之所務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姦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姦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爲候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羣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爲慝,是故忘主死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羣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爲非。是故姦邪之人用國事,則羣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姦人爲之視聽者多矣,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衆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姦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姦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姦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姦邪不兩進之勢也。姦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惟惡之,則必候主閒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姦臣無功而富貴。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惡也。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姦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爲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賞,主爲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爲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如此,故羣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故羣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亂主則不然,故羣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國。」

明主在上位,則竟內之衆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故屬數雖衆,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故《明法》曰:「屬數雖衆,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羣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亂主則不然,法制廢而不行,故羣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羣臣得務相貴。如此者,非朝臣少也,衆不爲用也。故《明法》曰:「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奉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爲務。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爲事,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於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言,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爲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內,使强不凌弱,衆不暴寡,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爲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辟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爲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妬,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爲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爲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羣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制羣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勢尊顯,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臣之分也。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晝之不同也,如白之與黑也。故君臣之閒明別,則主尊臣卑。如此,則下之從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此之謂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閒,明別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使羣臣効其智能,進其長技。故智者効其計,能者進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効,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治民,案法試課成功,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故《明法》曰:「主雖不身下爲,而守法爲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