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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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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101年)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6月11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2年9月25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

  1.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0623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117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895069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76875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068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5-1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8706459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97074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62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045320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31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556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10307327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增訂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 4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 3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 4 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5 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 5-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 5-2 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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