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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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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13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14号
S/PRST/1995/14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5年3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15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5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5年3月30日举行协商后,代表安理会成员就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项目发表声明如下:

“依照第748(1992)号决议第13段,其中安理会决定每120天,或局势需要时提前,审查第3至7段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措施,安全理事会成员于1995年3月30日,举行了非正式协商。
“安理会主席听取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之后,认为对于是否存在必要条件可以修改第748(1992)号决议第3至7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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