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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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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2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3号
S/PRST/1996/1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6年3月28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4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6年3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364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和平纲领:维持和平”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审查了1994年11月4日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的声明(S/PRST/1994/62)所制定的与部队派遣国协商和交换资料的安排。安理会认真审议了在1995年12月20日第3611次会议上讨论“和平纲领:维持和平”项目时就此问题表达的意见以及在大会的辩论中表达的意见。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在这些辩论中表达的意愿,即应当改进与部队派遣国协商和交换资料的安排。安理会赞同这种意愿。它认为必须听取部队派遣国的意见。它指出如果1994年11月4日主席声明所定的安排得到充分执行,应当可以满足各方表达的许多关切。它还认为这些安排可以进一步加强如下。
“因此安全理事会今后将采用以下程序:
“(a)安理会成员、部队派遣国和秘书处之间理所当然会举行会议,以便进行协商并交换资料和意见;会议将由安理会主席主持,并由一位秘书处代表协助主席;
“(b)会议应当在安理会决定延长或终止或重大改变某一特定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以前,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提前举行;
“(c)安理会考虑设立新的维持和平行动时,除非确定不切实际,否则应与秘书处已经接触过并已表示也许愿意派遣部队的可能的部队派遣国举行会议;
“(d)安理会主席将在安理会成员非正式协商时报告与部队派遣国或可能的部队派遣国举行的每次会议上与会者表达的意见;
“(e)邀请对维持和平行动作出出兵以外的特别贡献——即对信托基金、后勤和装备作出贡献——的会员国的现行做法将继续下去;
“(f)发给会员国的安全理事会每月工作暂定预报将刊载该月份这种会议的预定日程;
“(g)如某一特定维持和平行动有预料不到的事态发展而需要安理会采取行动,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h)除了这种会议之外,秘书处还召开并主持一些会议,以便让部队派遣国会见秘书长特别代表或部队指挥官,或讨论有关特定维持和平行动的作业事项,秘书处召开的会议也会邀请安全理事会成员参加;
“(i)在每次举行上述各类会议之前,秘书处会早早提前向与会者分发背景资料和议程;安理会成员也可酌情分发资料;
“(j)将继续提供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的口译服务;将继续提供书面文件的译本,并尽可能在会前提供;
“(k)《联合国日刊》应尽可能预先刊载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l)安理会将在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中附加有关这些会议的资料。
“安全理事会回顾,上述安排并非详尽无遗。这些安排并不排除各种形式的协商,包括安全理事会主席或其成员同部队派遣国之间的,以及在适当时同特别受影响的其他国家,例如有关区域内的国家的非正式联系。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经常审查与部队派遣国和可能的部队派遣国协商和交换资料及意见的安排,并随时愿意根据经验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设立新机制来加强各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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