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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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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0年6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34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增进和加强法治”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维护建立在法治和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因为它是各国相互和平共处和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必不可缺的,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致力于并积极支持和平解决争端,并再次呼吁会员国依照《宪章》第六章的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安理会强调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在裁决国家间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法院工作的价值,呼吁尚未根据法院《规约》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考虑接受其管辖。

  “安全理事会呼吁各国也采用其他解决争端的机制,包括国际和区域法院和法庭,因为这些机制能使各国和平解决争端,因而有助于防止或解决冲突。

  “安全理事会强调,联合国秘书长推动调解与和平解决各国间争端的活动十分重要,为此回顾秘书长2009年4月8日关于加强调解及其支助活动的报告(S/2009/189),鼓励秘书长更多和更有效地使用《宪章》规定的他可以为此动用的一切方法和外交工具。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冲突情况下推行法治离不开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尊重,并重申,安理会深信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是解决冲突全面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为此回顾第1894(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又再次呼吁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尊重适用于妇女和儿童、流离失所者和人道主义人员以及残疾人和老人等其他特定弱势平民的权利与保护的国际法。

  “安全理事会重申,安理会坚决反对让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行为的人逍遥法外。安全理事会又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它们的相关义务,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彻底调查和起诉那些要对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以便防止违法和侵权行为,避免此类行为的重现,寻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

  “安全理事会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开展工作,加强了对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的打击,并注意到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对国际刑事司法作出的评估。安理会打算继续大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采用适当方式追究责任,并提请注意可以考虑的各种司法和和解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委员会和和解委员会以及国家赔偿受害人方案、体制改革和传统解决争端机制。

  “安全理事会承诺确保联合国所有恢复和平与安全的工作都尊重和促进法治。安全理事会认识到,要可持续开展建设和平工作,就要采用综合性方法,加强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和法治活动之间的协调统一。为此,安理会重申,迫切需要改进联合国建设和平工作,联合国系统所有部门迫切需要在实地采用协调一致的联合国方法,包括提供能力建设支助以协助各国当局维持法治,特别是在联合国维护和平和其他相关任务结束后。

  “安理会认为,制裁是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安理会重申,需要确保谨慎确定制裁对象,有的放矢,认真制订制裁措施以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并由会员国实施制裁。安理会仍然决心确保订立公正明确的程序,按此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及将其从名单中除名,以及准予人道主义豁免。为此,安理会回顾第1822(2008)号和第1904(2009)号决议获得通过,包括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制裁制度任命了一名监察员并作出了其他程序改进。

  “安全理事会欢迎设立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和法治股提供协助的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敦促小组作出更大努力,确保联合国系统对安理会议程上涉及法治的问题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12个月内提交一份后续报告,评估执行秘书长2004年报告(S/2004/616)有关建议的进展,并为此考虑在冲突中和冲突后促进法治的进一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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