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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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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11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86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确认各国在清除海盗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继续严重关注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对国际航运、海上商业航线安全和有关区域各国的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的威胁,以及由于包括将海员和其他人扣为人质的行为和海盗和参与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人使用的暴力日益升级的情况,而对这些人的安全和福祉构成的威胁。安全理事会最强烈地谴责劫持人质和对人质使用暴力的行为,并吁请各国也酌情开展合作,包括通过分享信息和情报,争取人质的早日释放。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尊重相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全面对策来打击海盗行为并消除其根源,以持久清除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活动。

  “安全理事会请所有国家、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酌情采取或建议采取预防劫持的措施,并采取或建议采取措施,在成为海盗行为受害人的海员被扣押期间和在其获释后通过提供医药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而保护其利益和福祉,包括事后照顾他们和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这方面,安理会注意到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出的支持人质方案提议。

  “安全理事会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尤其是其第100至107条所体现的国际法律确定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和处理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安理会呼吁各国根据其国内法采取适当步骤,按照国际法协助逮捕和起诉被指控实施海盗行为的人,包括资助和协助这种行为的人,同时考虑到符合《公约》的其他相关国际文书。

  “安全理事会再次要求各国尤其是相关国家在国内法律中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积极考虑根据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可适用国际法律,起诉海盗嫌疑人并监禁被定罪的海盗及其在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

  “安全理事会敦促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私营部门酌情共享证据、信息和情报,以达到执行反海盗法律的目的,包括确保有效起诉海盗嫌疑人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安理会在这方面鼓励现有的和今后将实施的各项举措。

  “安全理事会欣见通过加强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及区域合作机制,反海盗措施发挥了效力,使不同区域与海盗相关的袭击得手的次数大幅度减少,并认识到需要继续实施这些反海盗措施,因为只要岸上的条件滋长海上的海盗活动,这些进展就可能逆转。

  “安全理事会欣见各方承诺持续打击海盗行为,包括双边捐助者以及区域和国际组织努力加强相关国家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能力,包括起诉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责任人和监禁被定罪海盗,安理会在这方面欣见支助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和海事组织吉布提行为守则信托基金所做的重要贡献,并敦促受海盗影响的国家和非国家部门,特别是国际航运界,都为这些基金捐款。安理会还注意到国际海盗赎金问题工作队正在探索处理向海盗支付赎金问题的各种办法,确认其工作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在区域一级协调努力,以制定应付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威胁的全面战略,以能够预防和挫败这类犯罪活动,安理会又指出,国际社会必须提供援助,以此作为支持各国家和各区域努力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以协助各会员国采取步骤,处理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活动。

  “安全理事会重申,不仅亟需调查和起诉在海上抓获的嫌疑人,而且需要调查和起诉任何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活动的人,包括参与海盗行为的犯罪网络中非法策划、组织、协助或资助这些攻击行动并从中受益的关键人物。

  “安全理事会鼓励各会员国继续相互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强调索马里当局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要求索马里当局在秘书长和相关联合国实体协助下,毫不拖延地通过一套完整的反海盗法律,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布一个专属经济区。

  “安全理事会赞赏欧洲联盟‘阿塔兰忒’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指挥的北约‘盟军护航’行动和‘海洋盾’行动、由丹麦、新西兰、巴基斯坦、大韩民国、新加坡、土耳其、泰国和美国指挥的海上联合部队第151 联合特遣队及与索马里当局合作和相互合作并以自己国家名义采取行动的国家作出努力,制止海盗行为,保护通过索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击船只,安理会赞赏中国、印度、日本、马来西亚、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等会员国作出努力,一如秘书长报告(S/2012/783)所述,这些国家在该区域部署舰船和/或飞机。

  “安全理事会欣见各国和区域组织,包括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几内亚湾委员会以及西部和中部非洲海事组织(西中非海事组织)已经采取举措加强几内亚湾的海上安全和安保。

  “安全理事会还赞赏几内亚湾区域各国的努力,并鼓励国际伙伴向各国家和相关区域组织提供支持,以加强其在该区域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能力,包括其根据可适用的法律进行海上区域巡逻和行动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赞赏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组)持续努力协调国际社会打击海盗行动的各个方面。

  “安全理事会赞赏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开发署并通过其他国际组织和捐助者,与海盗问题联络组协调提供援助,用以加强索马里、肯尼亚、塞舌尔共和国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和惩教系统的能力,根据可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嫌疑人和监禁被定罪海盗,安理会鼓励联合国协调行动,包括协调其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行动,以提高国际行动的效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迅速上报事件,以便能获得关于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问题范围的准确信息,且遭受武装抢劫的船舶必须向沿海国报告,安理会强调可能受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影响的国家有效和及时分享信息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协助调查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罪行的指导方针、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在高风险海区使用私营承包的船上武装保安人员事宜临时指南修订本、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在高风险海区使用私营承包的船上武装保安人员事宜临时建议修订本,安理会鼓励船旗国和港口国进一步考虑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通过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等协商制定关于在船上部署私营承包的武装保安人员的条例。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一些会员国要求以客观和透明方式审查高风险海区的界限,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海盗事件,安理会指出,高风险海区是由保险和海运业确定和界定的。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正在合作汇编各国关于海盗问题的立法,安理会鼓励尚未提交其立法的国家提交立法,安理会并注意到秘书处已将收到的各国立法登载在联合国网站上。

  “安全理事会要求秘书长在向安理会提交的相关报告中列入有关本主席声明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新的信息和意见,同时考虑各区域组织等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的工作,以说明可以如何促进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和与此相关的劫持人质行为的国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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