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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7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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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71(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72(2004)号决议
2004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507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73(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04年2月27日第1528(2004)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尤其是2004年11月6日的声明(S/PRST/2004/42)和2004年8月5日的声明(S/PRST/2004/29),
重申对科特迪瓦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并回顾睦邻、互不干涉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回顾安理会赞同2003年1月24日科特迪瓦各派政治力量在利纳-马库锡签署、经2003年1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举行的科特迪瓦问题国家元首会议核可的协定(S/2003/99)(《利纳-马库锡协定》),以及2004年7月30日在阿克拉签署的《协定》(《阿克拉协定三》),
谴责科特迪瓦境内重新爆发敌对行动,并谴责一再违反2003年5月3日停火协定的行为,
深为关切科特迪瓦的人道主义状况,尤其是该国北部地区的人道主义状况,并关切媒体、尤其是无线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被用来煽动针对科特迪瓦境内外国人的仇恨和暴力,
坚决重申科特迪瓦所有各方、科特迪瓦政府以及新军均有义务不对平民、包括外国公民施加任何暴力,并有义务充分配合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联科行动)的活动,
欢迎秘书长、非洲联盟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目前正努力在科特迪瓦境内恢复和平与稳定,
认定科特迪瓦局势仍然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谴责科特迪瓦国民军悍然违反2003年5月3日停火协定进行空袭,并要求科特迪瓦冲突各方、科特迪瓦政府以及新军全面遵守停火规定;
2. 重申全力支持联科行动和法国部队根据第1528(2004)号决议规定的任务和2004年11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4/42)而采取的行动;
3. 再次强调这场危机没有军事解决办法,全面执行《利纳-马库锡协定》和《阿克拉协定三》是解决该国持续危机的唯一途径;
4. 因此敦促科特迪瓦共和国总统、科特迪瓦所有政党首脑和新军领导人,立即开始坚决执行其根据这些协定作出的所有承诺;
5. 表示全力支持秘书长、非洲联盟和西非经共体所作的努力,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重启科特迪瓦和平进程;
6. 要求科特迪瓦当局停止所有煽动仇恨、不容忍和暴力的无线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联科行动加强其在这方面的监测作用,并敦促科特迪瓦政府和新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平民、包括外国国民及其财产的安保和安全;
7.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3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其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机,直接或间接向科特迪瓦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无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并防止提供同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援助、咨询或训练;
8. 决定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
(a) 向联科行动和支援联科行动的法国部队提供的专门用于支助它们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术援助,
(b) 事先由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专门用于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c)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从事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纯粹为个人使用而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护服用品,包括防弹片茄克和军用头盔,
(d) 事先向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备、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的国家所属部队使用的用品,该国采取行动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协助撤离科特迪瓦境内的本国国民和它有责任给予领事保护的人员,
(e) 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专门用于支持《利纳-马库锡协定》第3款(f)项规定的重组国防和安全部队进程或用于该进程的军火和有关军用物资及技术培训和援助用品;
9.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12个月期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列入名单、对科特迪瓦和平与民族和解进程构成威胁的所有人员进入或经过本国国境,尤其是防止那些阻碍执行《利纳-马库锡协定》和《阿克拉协定三》的人、根据相关资料被认定应对科特迪瓦境内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任何其他人、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的任何其他人以及经委员会认定违反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其他人进入或经过本国国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10. 决定第9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此类旅行具有满足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宗教义务在内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断定给予豁免将推进安理会各项决议关于促进科特迪瓦和平与民族和解及该区域稳定的目标;
11.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此12个月期间内,立即冻结于本决议通过之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在本国境内、由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依照据上文第9段的规定列入名单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或经委员会列入名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实体持有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向这些人或这些实体或为这些人或这些实体的利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2. 决定第11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专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酬金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而应支付的酬金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种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无反对的决定;
(b)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特殊开支所必需,但相关国家须先将该项认定通知委员会并获委员会批准;或
(c)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权或裁决的标的物,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权或裁决,只要该留置权或裁决: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上文第11段所指的人或经委员会点名的个人或实体,并业经相关国家通报委员会;
13.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3个月期间结束时,安全理事会应根据《利纳-马库锡协定》和《阿克拉协定三》阐明的科特迪瓦和平与民族和解进程所取得的进展,审查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并表示只有在《利纳-马库锡协定》和《阿克拉协定三》获得全面执行后,才准备考虑在上述13个月期间结束之前修订或终止这些措施;
14. 决定根据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a) 将应受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列入名单,并定期增订这一名单,
(b) 要求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执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提供委员会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资料,包括让这些国家有机会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以便更详细地讨论任何相关问题,
(c) 对要求按上文第8、第10和第12段的规定给予豁免的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d) 通过适当媒体公布相关资料,包括上文(a)项所指的名单,
(e) 颁布必要准则,以利于执行上文第11和第12段所定措施,
(f) 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关于加强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各种办法;
15. 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授权委员会要求它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16.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视情况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同委员会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们所掌握的关于可能违反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情事的任何资料;
17. 表示决心毫不拖延地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有效地监测和执行上文第7、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尤其是设立一个专家组;
18. 秘书长根据所有相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包括科特迪瓦民族和解政府、联科行动、西非经共体和非洲联盟提供的资料,至迟于2005年3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在实现上文第13段所述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19. 决定上文第9和第11段所定措施应于2004年12月15日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该日之前认定《利纳-马库锡协定》和《阿克拉协定三》的签字方均已履行其根据《阿克拉协定三》作出的所有承诺,并开始全面执行《利纳-马库锡协定》;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07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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