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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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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1(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
2005年7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523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3(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和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号决议,这些决议有助于建立一个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全面框架,
注意到在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推行和制定准则及标准方面,同时仍然深为关切实地缺乏全面进展,冲突各方继续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及其保护的国际法有关条款而不受惩罚,
强调各国政府要在切实保护和救济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方面起主要作用,
回顾各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侵害儿童的极端恶劣罪行负责的人,
深信应将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视为任何解决冲突综合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重申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为此重申决心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产生的广泛影响,
强调决心确保其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各项决议以及其他国际准则和标准得到尊重,
审议了秘书长2005年2月9日的报告(S/2005/72),强调本决议并不寻求从法律上确定秘书长报告所指情况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围内的武装冲突,也不预断卷入上述情况的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感到严重关注的是,已证明违反有关国际法使用儿童兵与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之间有联系,强调所有国家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这类贩运活动,
1. 强烈谴责武装冲突各方违反对其适用的国际义务,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并谴责对武装冲突中的儿童进行的其他所有侵犯和虐待;
2.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第1539(2004)号决议第2段要求提出的与建立一个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监测和报告机制有关的行动计划,并就此:
(a) 强调这一机制旨在收集并提供关于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及时、客观、准确与可靠的信息,以及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进行的其他侵犯和虐待的信息,该机制应向将根据本决议第8段设立的工作组报告;
(b) 还强调这一机制必须在各国政府和有关联合国及民间社会行动者的参与和合作下,开展工作,包括在国家一级这样做;
(c) 强调联合国实体在监测和报告机制框架内采取的所有行动都必须旨在酌情支持和补充各国政府在保护儿童和使其恢复正常生活方面的作用;
(d) 还强调,联合国实体为保护儿童和与之建立联系,在监测和报告框架内同非国家武装集团开展的对话,必须在和平进程(倘若有这种进程)和联合国与有关政府之间的合作框架范围内进行;
3. 秘书长立即实施上述监测和报告机制,首先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与有关国家密切协商,针对秘书长报告(S/2005/72)附件中列出的、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武装冲突的各方,实施这一机制,然后与有关国家密切协商,针对秘书长报告(S/2005/72)附件中列出的其他武装冲突的各方,实施该机制,同时铭记安全理事会的讨论情况和会员国发表的看法,特别是会员国在每年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辩论中发表的看法,并考虑到将于2006年7月31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的关于实施该机制情况的独立审查的结果和建议。独立审查将包括:
(a) 对该机制的总体效力和对通过该机制收集到的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可靠性进行的评估;
(b) 该机制如何有效地同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工作建立联系的资料;
(c) 责任分工是否有效和明确的信息;
(d) 为该机制捐款的联合国单位和经费来自自愿捐款的组织所涉及的预算和其他资源问题的信息;
(e) 关于全面实施该机制的建议;
4. 强调,秘书长只可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和出于保护他们的具体目的,实施这一监测和报告机制,因此,机制的实施不应预断或暗示安全理事会就某一局势是否列入其议程作出了决定;
5. 欣见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实体采取举措,收集关于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以及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对儿童进行其他侵犯和虐待的信息,请秘书长在实施第3段所述机制的初期阶段,适当考虑这些举措;
6. 指出,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机构可根据其任务规定和工作范围,审议该机制收集的待由秘书长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汇报的信息,以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受到保护,其权利和福祉得到保障;
7. 严重关注第1539(2004)号决议第5(a)段所要求的行动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缺乏进展,为此呼吁有关各方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立即根据其各自任务规定,在其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并请秘书长提出标准,以协助制定这类行动计划;
8. 决定成立一个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工作组,审查本决议第3段所述机制提交的报告,审查在制定和执行本决议第7段所述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审议向其提交的其他有关信息;并决定该工作组应:
(a) 就可采取哪些措施促进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向安理会提出建议,具体包括就维持和平特派团的适当任务提出建议,和针对冲突各方提出建议;
(b) 酌情要求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采取行动,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支持执行本项决议。
9. 回顾第1539(2004)号决议第5(c)段,重申打算考虑通过提出针对具体国家的决议,实行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违反了有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权利与保护的国际法,且被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有关冲突的各方,出口和供应小武器、轻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并禁止向其提供军事援助;
10. 强调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有责任按照各自的任务规定,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理事会决议,协调一致处理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问题,进行监测,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11. 欢迎联合国各维持和平行动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零容忍政策,确保其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的行为守则;请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促请部队派遣国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包括在部署部队之前进行提高认识的培训,并采取惩戒行动和其他行动,确保在涉及其人员的案件中,全面追究责任;
12. 决定继续把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列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规定,包括视情逐一配置儿童保护顾问,请秘书长确保在每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筹备阶段,系统地评估是否需要配备儿童保护顾问、顾问的人数和作用;欣见对儿童保护顾问的作用和活动进行了综合评估,以便吸取经验教训和采纳最佳做法;
13. 欣见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最近采取举措,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并鼓励这些组织和安排继续把儿童保护问题纳入其宣传、政策和方案;建立同侪审查以及监测和报告机制;在各自的秘书处建立儿童保护机制;在它们的和平行动和实地工作中配置儿童保护人员并进行培训;采取次区域和区域间行动,通过制定和执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准则,制止冲突期间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活动,特别是跨界招募和绑架儿童、非法运送小武器以及非法进行自然资源贸易;
14.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定以及冲突后的恢复重建规划和方案,都明确列入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保护和他们的权利与福祉;
15.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遵守对其适用的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国际义务,遵守它们向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酌情在联合国与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的合作框架内,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充分合作,落实和履行这些承诺;
16. 敦促各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儿童有害的非法的次区域和跨界活动,包括非法开采自然资源、从事非法小武器贸易、绑架儿童、使用和招募儿童当兵参战,以及其他违反有关国际法侵犯和虐待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行为;
17.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金融机构,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便提倡维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权利,保护他们,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确保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举措有可持续性;
18. 秘书长指示所有有关的联合国实体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采取具体措施,有系统地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问题列入各自机构的工作,包括在所有有关办事处、部门和实地分配适当的财力和人力,用于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并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方面,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9. 再次请秘书长确保其有关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都论及保护儿童问题,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并表示打算在审议列入其议程的这些局势时,充分注意报告提供的信息;
20. 秘书长于2006年11月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以及第1379(2001)1460(2003)1539(2004)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除其他外,将列有以下方面的信息:
(a) 有关各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不再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参加武装冲突,停止其他侵犯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行为;
(b) 在实施第3段所述监测和报告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
(c) 在制定和执行本决议第7段所述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d) 对儿童保护顾问的作用和活动进行的评估;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23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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