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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1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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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10(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1(2006)号决议
2006年9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54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2(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2004年10月1日第1565号、2005年3月30日第1592号、2005年4月18日第1596号、2005年9月6日第1621号、2005年9月30日第1628号、2005年10月28日第1635号、2006年4月25日第1671号和2006年6月30日第1693号决议,以及关于布隆迪局势和非洲大湖区局势的2005年12月21日第1650号、2006年4月10日第1669号和2006年6月30日第1692号决议,
再次赞扬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2006年7月30日踊跃、自由与和平地参加了对他们的国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第一阶段民主选举,表明了他们推行民主进程的非凡决心,
重申承诺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以及该区域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支持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的《关于过渡时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的进程,
强调选举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长久恢复和平与稳定、实现民族和解及建立法治的基础,
赞扬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和为选举进程提供支助的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其他国际伙伴,特别是非洲伙伴,尤其是南非,以及欧洲联盟和欧洲联盟在这一期间临时部署的部队(“欧盟驻刚果金部队”),发挥作用,支持选举进程,
注意到第二轮总统选举以及省级选举定于2006年10月29日举行,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负有在选举期间确保安全的首要责任,
赞扬捐助界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尤其是对选举进程提供援助,并鼓励它们继续这样做,
再次谴责分别效忠剩下的两名总统候选人的安全部队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在金沙萨相互使用暴力,
谴责民兵和外国武装团体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采取敌对行动,威胁选举的举行,
谴责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持续发生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尤其是这些民兵和外国武装团体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刚果(金)武装部队)一些成员的此种行为,强调亟须将那些要对这些犯罪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谴责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和继续非法流入刚果民主共和国,宣布决心继续密切监测第1493号决议规定、并经第1596号决议扩大的武器禁运的执行情况,并对破坏禁运的个人和实体采取第1596号决议第13和15段规定的措施,
铭记联合国布隆迪行动(联布行动)的任期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
注意到秘书长2006年9月22日的报告(S/2006/759)及其建议,
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565号第1592号第1596号第1621号第1635号决议规定的联刚特派团任期延长到2007年2月15日;
2. 决定第1621号第1635号决议授权增加的联刚特派团军事和民警力量的期限延长到2007年2月15日;
3. 决定第1669号决议和第1692号决议中由秘书长临时从联布行动调动至多一个步兵营、一个军医院和50名军事观察员到联刚特派团的授权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4.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临时将上文第3段所述的能力维持到2007年2月15日的建议,表示打算在2006年12月31日前重新研究这一问题,以期确保联刚特派团有足够能力来全面执行任务,直至第1段所述日期;
5. 强调上文第2和第3段的规定是临时性的,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以期在选举进程的顺利完成并不一定要这些增派人员留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时,在2007年2月15日前将他们缩编或调回本国;
6. 再次呼吁过渡机构和刚果所有各方确保举行自由、公平与和平的选举,严格遵守独立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投票时间表的下一步,吁请所有候选人、特别是剩下的两名总统候选人,再次承诺支持民主进程;
7. 重申非警察安全部队驻扎在金沙萨省的重要性,在这方面重申对支持过渡国际委员会(支持过渡委)的支持,并注意到2006年9月23日签署了金沙萨市-省无武器的承诺书;
8. 呼吁过渡机构和刚果所有各方确保安全部队在保障选举进程安全时厉行克制,保持公正,并呼吁尊重每个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的权利;
9. 呼吁刚果所有各方不煽动仇恨和暴力,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来阻止选举、质疑选举结果或扭转和平进程,以和平手段,包括通过联刚特派团协助设立的框架,在民主体制和法治的框架内解决政治分歧;
10. 欣见秘书长打算就选举进程结束后调整联刚特派团任务和能力一事,同刚果新当局密切协商,请秘书长在2007年1月底前就此向安理会提出建议,表示决心继续为巩固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过渡后时期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54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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