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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8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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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8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83号决议
1980年12月17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84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0年12月17日
第483(198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号决议,

研究了1980年12月12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

注意到1980年12月15日黎巴嫩常驻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深信当前的局势对中东的和平与安全有严重的后果,

重申促请各方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的边界以内的领土完整、统一、主权和政治独立,

1.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

2.决定将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即延长至1981年6月19日为止,并重申决心使联黎部队根据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内所规定和确认的联黎部队职权范围和指导原则,在其直至国际公认的边界为止的整个行动地区内,充分执行任务;

3.赞扬联黎部队的表现,并重申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的报告所载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认可的该部队的任务规定,特别是该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有效率的军事单位来执行任务,必须享有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便利,并且必须继续能够按照上述任务规定执行其职责,包括自卫的权利;

4.表示支持黎巴嫩政府为加强其在联黎部队行动地区内的民政和军事权力而作出的种种努力;

5.赞扬秘书长恢复以色列-黎巴嫩混合停火委员会(以黎停火委员会)的努力,注意到已于1980年12月1日星期一举行预备会议,并要求所有各方继续作出必要的努力以求完全和无条件地执行《全面停战协定》;

6.秘书长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有关各方加紧进行讨论,以便联黎部队完成任务,并请秘书长就其所作努力的成果按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7.重申其决心:如果联黎部队的任务继续遭受阻挠,便即研究采取实际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第425(1978)号决议得到充分执行。


第2258次会议以12票对0票,2票弃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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