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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1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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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11号决议
1988年4月2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12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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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5日
第611(198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突尼斯1988年4月19日的信,其中针对以色列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的新的侵略行动,对以色列提出了控诉,

听取了突尼斯外交部长的发言,

关切地注意到1988年4月16日在西迪布赛义德地方发生的侵略行为造成了人命损失,特别是哈利勒·瓦齐尔先生被刺杀,

回顾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动,

考虑到在1985年10月1日以色列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侵略行为后安理会通过的1985年10月4日第573(1985)号决议,其中谴责了以色列并要求以色列不得再犯这类侵略行为,也不得威胁要进行这类侵略活动,

严重关切这种侵略行为对地中海区域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新威胁,

1.强烈谴责1988年4月16日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国际行为准则,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的侵略行为;

2.促请联合国会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对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这种行为;

3.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本决议得到执行;

4.秘书长将他获悉的有关这一侵略的任何新情况紧急报告安全理事会;

5.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2810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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