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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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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決議案
〔S/528〕

  安全理事會,

  議決:

  一.着專家委員會之小組委員會與大會程序委員會磋商,請大會委員會接受專家委員會擬行修改之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31並請該委員會照專家委員會之建議,進行對大會暫行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原第一百一十六條)作因上述修改而起之必要修改;倘磋商不成,着專家委員會之小組委員會代表安全理事會,接受大會委員會對第五十八條原提議之修改;

  二.關於大會委員會對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六十條提出之提議,茲接受專家委員會之下列建議:31

  (子)第一項“決定”兩字改為“審議”兩字一層,不予接受;

  (丑)添加兩項,作為第二及第三項一層,可予接受;

  (寅)“建議”一詞之複數改為單數一層,可予接受;

  三.着專家委員會之小組委員會告知大會委員會:該委員會提議在大會暫行議事規則中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條及增添一新一百一十六條一層,可予接受。


第一九七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澳大利亞)。


31 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二年,補編第十九號,附件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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