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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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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決議案
〔S/654〕

  安全理事會,

  鑒於本理事會對於任何爭端或情勢,凡其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者,得予以調查;又鑒於在印度與巴基斯坦之目前關係下,是項調查刻不容緩,

  爰通過下列決議:

  甲.茲設立一安全理事會委員會,由聯合國三會員國之代表組成之,其中一國由印度選定,一國由巴基斯坦選定,第三國由選出之二國指定之。3委員會各代表均得選擇其副代表及助理人員。

  乙.該委員會應儘速前往當地。該委員會應於安全理事會權力之下依安全理事會對該委員會所頒訓示行事。該委員會應將其各項活動以及情勢之發展隨時通知安全理事會,並經常向安全理事會呈送報告,提出其所得結論與所作建議。

  丙.茲授予該委員會下列雙重職權:(一)依照憲章第三十四條調查事實;(二)在不使安全理事會工作中斷之條件下,運用任何可能有消除困難作用之調停力量;執行安全理事會對該委員會之訓令;又安全理事會倘有建議與訓令時,對於其實施程度提具報告。

  丁.該委員會應就下列各種情勢執行丙段所述之職權:(一)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印度代表致安全理事會主席函4與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巴基斯坦外交部長致秘書長函5中所述之詹慕喀什米爾邦情勢;(二)倘經安全理事會命令時,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巴基斯坦外交部長致秘書長函中所述之其他情勢。

  戊.該委員會應以過半數可決票作成其決定。該委員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該委員會得對各委員、副委員及其助理員以及委員會之職員分派為完成使命及求得結論必須執行之工作。

  己.委員會各委員、副委員及其助理員以及委員會各職員,因職務之需要,尤其在安全理事會所受理事件之發生區域內,有權分別或集體旅行。

  庚.聯合國秘書長應供該委員會以其所認為必需之人員與協助。


第二三〇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3 理事會以決議案四十七(一九四八)決定將該委員會成員增至五國。五委員國國名附列該決議案之後。

4 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三年,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份補編,文件S/1100,附件二十八。

5 同上,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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