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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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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
〔S/902〕

  安全理事會,

  鑒於以色列臨時政府業已表示其接受巴勒斯坦延長休戰之原則;而阿拉伯聯盟之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調解專員及安全理事會於其一九四八年七月七日決議案五十三(一九四八)中所提關於在巴勒斯坦延長休戰之屢次呼籲,已加拒絕;因而巴勒斯坦業已重新發生戰事,

  一.斷定巴勒斯坦之情勢構成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所指對於和平之威脅;

  二.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條之規定,命令各有關政府及當局,停止軍事行動,並爲此目的,向其軍事及同軍事性部隊頒發停火命令,其實行時間由調解專員決定之,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決議案通過後三日;

  三.宣告:任何有關政府或當局對於本決議案上款倘有不予遵行情事,即證明確有憲章第三十九條所指和平之破壞存在,安全理事會必須立即加以審議,以便決定採取憲章第七章所規定之進一步行動;

  四.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繼續與調解專員合作,以便依照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通過之決議案五十(一九四八),維持巴勒斯坦之和平;

  五.爲應特別緊急需要,命令立即在耶路撒冷市內無條件停火,於本決議案通過後二十四小時內生效,並指令休戰委員會採取任何必要措置,使此項停火命令切實執行;

  六.指令調解專員繼續努力,在不妨害耶路撒冷未來政治地位之條件下,促使耶路撒冷市劃爲非軍事區域,並保證巴勒斯坦之聖地、宗敎建築及宗敎故址受有保護及保證出入各該處所之自由;

  七.指令調解專員監督休戰之遵守並訂定程序以審查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一日以來各方所作關於破壞休戰之指控;授權調解專員盡量就地採取適當行動以處理各項破壞停戰情事;並請其就休戰之實行情形隨時報告安全理事會,且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行動;

  八.議決在安全理事會或大會另作決議前,停戰應依照本決議案及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案五十(一九四八)之規定繼續生效,至巴勒斯坦將來情勢之和平調整達成時爲止;

  九.復向有關各方提出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決議案四十九(一九四八)末段所載之呼籲,並促請其本和解與互讓之精神,與調解專員繼續舉行談話,俾得和平解決爭執各點;

  一〇.請秘書長供給調解專員以其所需之人員及便利,俾便協助其履行大會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決議案一八六(特二)及本決議案規定之職務;並

  一一.請秘書長採取適當辦法,籌備必要款項以充本決議案所引起之各項費用。


第三三八次會議以七票對一票(敍利亞)通過,棄權者三(阿根廷、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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