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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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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檢疫所組織條例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前行政院衛生署國際港埠檢疫所組織通則)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1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8 日公布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6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第6, 7, 8, 9, 10, 11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5784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 條;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國際港埠檢疫所組織通則]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11 日公布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1742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5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 日 廢止1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040 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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