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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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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0年11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81年11月17日
1981年11月21日
公布於民國70年11月21日
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中華民國 70 年 11 月 17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1 月 2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16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29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環境保護與公害防治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科技交流、宣導及訓練等事項。
  二、關於環境品質監視及環境資訊之建立、運用事項。
  三、關於環境影響評估之推動及重要計畫環境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法規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空氣汙染、水汙染、熱汙染、土壤汙染、廢棄物、噪音及震動等公害防治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環境衛生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運輸、輸出入、製造、使用等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關於各種公害之研究、調查、檢驗及其技術、方法之策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原子能放射性汙染以外有關環境保護、公害防治及環境衛生之其他策劃、督導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均薦任或簡任;技正十四人至二十二人,其中六人得為簡任,餘薦任;視察一人至三人,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專員三人至五人,均薦任;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其中二十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四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十九人至二十七人,辦事員五人至九人,均委任;雇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僱用。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環境保護監視中心,執行全國性、涉及省(市)間及示範性公害防治業務。
  前項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簡任或薦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專業人員。

第十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研商環境保護政策與技術,審議有關環境品質及各種排放標準等事項,由本局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組織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派兼之。

第十一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研究員一人至三人。

第十二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十三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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