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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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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11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82年11月30日
1982年12月10日
公布於民國71年12月10日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9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製造、分裝事項。
  二、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銷售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檢定及品質管制事項。
  四、關於麻醉藥品原料、成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麻醉藥品製造方法、化驗方法之研究及資料蒐集事項。
  六、關於解繳煙毒及麻醉藥品驗收、處理事項。
  七、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特殊藥品之製造、輸入及銷售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左列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製造組。
  二、業務組。
  三、品質管制組。
  四、材料組。
  五、研究組。

第四條

  本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襄理處務。

第六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均薦任或簡任;技正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秘書一人,薦任;室主任一人,薦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八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組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三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僱用。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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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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