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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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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4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82年4月27日
1982年5月7日
公布於民國71年5月7日
廢止,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71 年 4 月 27 日 制定1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4號令

第一條 (設置目的)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全國青年輔導事宜,設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處、室之設置)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秘書室。

第三條 (第一處之職掌)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創辦工業生產事業與工商服務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青年創辦工業區之發展、管理、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辦農、林、漁、牧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及服務事項。

第四條 (第二處之職掌)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專院、校畢業青年就業登記、推介及工作機會之開拓等事項。
  二、關於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及地區就業輔導機構之聯繫、協助事項。
  三、關於青年就業甄選、分發及協助等有關事項。
  四、關於服完兵役之大專院、校及高中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養事項。

第五條 (第三處之職掌)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策劃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海外學人、學術與科技團體之聯繫、服務及回國創業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海外人才專長檔案之規劃、建立、應用及聯繫、服務等事項。
  四、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接待聯誼、活動、海外通訊資料發行及他有關之聯繫、服務等事項。

第六條 (第四處之職掌)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問題調查及研究等事項。
  二、關於青年輔導綜合規劃及聯繫、協調等事項。
  三、關於青年心理輔導、職業諮詢及輔導書刊編印等事項。
  四、關於青年就業資料之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導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第七條 (秘書室之職掌)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關於文書、議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二、關於財產管理、採購及出納等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關於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職等,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職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第九條 (委員)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
  二、工商界領袖及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得連聘之。

第十條 (會議)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編制)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秘書二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顧問、研究委員)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顧問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研究委員二人得專任,餘均兼任,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人員之選任)

  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六條 (委員會)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十七條 (青年訓練、服務機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青年訓練及服務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十八條 (會議規則、辦事細則)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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