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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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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6年5月1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6年(1987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76年(1987年)5月29日
公布於民國76年5月29日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1923 號令
廢止,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9 日公布1.總統(71)台統(一)義字 705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5至9條
中華民國 76 年 5 月 29 日公布2.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1923 號令修正公布第 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5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三條 (分組分科)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立及職掌)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署長副署長之職權)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之設置)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人員選用)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行文名義)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之擬定)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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