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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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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68年)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立法於民國69年6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80年6月24日
1980年7月2日
公布於民國69年7月2日
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881 號令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80年)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6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1 月 7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8 月 11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27 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14 日公布5.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68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4 日 修正第1, 13條
增訂第13之1至13之3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2 日公布7.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13-2、1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增訂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公布8.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1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4 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刪除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9.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179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13-4 條條文;並修正第 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8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4 條
(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新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八衛字第44501號公告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16828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39083號公告修正布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七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10005385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3, 25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20033059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1041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2050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0, 29, 39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9、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0226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分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328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7, 39, 40條
增訂第34之1條
刪除第41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39、40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5003545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6000426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488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1587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4099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9072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 4, 7, 8, 13, 15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 42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8、13、15~20、22、23、27~30、33、37、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539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206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33 條、第 42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16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639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124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刪除第42之1條
修正第1, 2, 4, 7, 13, 16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7、13、16~20、22、23、27~30、33、37條條文;並刪除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404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4508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388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9001591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生效

第一條

  麻配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第三條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其種類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核定之;未經核定者,概行禁止。

第四條

  麻醉藥品之規格,以合於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中華藥典未收載者,由衛生署參照其他國家藥典定之。

第五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及銷售,由衛生署專設麻醉藥品經理處辦理之。

第六條

  麻醉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麻醉藥品經理處預為估計,報經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經衛生署之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其輸入口岸,由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第八條

  在國內運輸麻醉藥品,由麻醉藥品經理處擬定國內運輸憑照,呈准應用。

第九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呈准衛生署指定地點,設立分處、製藥工廠,或委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代辦分銷事宜。

第十條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或醫療機構或團體或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藥商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或代銷處所購用之。但軍方需用者,得由軍醫主管機關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
  前項藥商以在省(市)衛生署主管機關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

第十一條

  衛生署得隨時派員稽核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其分支機構之輸入、製造、運銷情形,與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省(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核各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呈報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部與衛生署。
  麻醉藥品經理處得隨時派員稽核各分支機構之製造與銷售情形;於必要時,派員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稽核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第十二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應按月將麻醉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呈報衛生署,並由衛生署每年公告一次。

第十三條

  麻醉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

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麻醉藥品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四款之麻醉藥品者,依左列規定處罰:
  一、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四、非法施打、吸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非法持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經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之二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

第十三條之三

  犯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罪,供出麻醉藥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十四條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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