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pd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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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便玩家与游戏进行深度人机交互后呈现出的游戏画面的静态元素或动态画面已相当丰富宏大或相对独立,也不可能脱离上述基础元素而凭空出现,即迷你玩公司关于玩家直接使用“迷你工坊”形成的游戏画面就不属于使用上述元素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故上述 267 个基础核心元素的出现、破坏、合成等动态画面均是《我的世界》《迷你世界》两款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整体游戏动态画面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是游戏玩家实现用户视听操作体验的最主要因素即通俗称为的核心玩法,这些元素的相似性能够决定玩家利用这些元素进行合成、搭建、破坏物品时构成的游戏动态画面的相似程度,故通过上述游戏元素的实质性相似足以判断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我的世界》游戏发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迷你玩公司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条件。通过上述基础核心元素的比对,这些元素的实质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础核心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可以看出迷你玩公司对游戏元素名称命名、呈现出来的美术画面、数值比例等基础内容进行了直接套用或简单替换,但仍使得游戏玩家能够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侵害了权利作品的改编权。迷你玩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运营《迷你世界》游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游戏画面内容,同时侵害了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迷你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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