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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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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为办理交通运输研究业务,特设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
  二、运输系统规划之研究及发展。
  三、运输工程之研究及发展。
  四、运输经营与管理之研究及发展。
  五、运输安全之研究及发展。
  六、运输能源与环境之研究及发展。
  七、运输科技与资讯之研究及发展。
  八、运输技术之研究及发展。
  九、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
  十、其他有关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资格聘任;副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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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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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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