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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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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有效期:2024年4月26日至今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24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4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4年)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删去其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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