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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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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刻木主点血埋葬之坟,所有人虽历代认为祖坟祭扫,惟既未藏有尸体、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即非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谓坟墓。某乙发掘,除按其情节得援照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毁损罪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之侮辱礼拜所罪从第七十四条处断外,不能成立发掘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