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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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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明示相同或近似某种之标章,第四款亦指第一条第二项所用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之形体而言,均与读音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