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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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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7、99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亲属编无妾之名称,其施行前之妾,与家长同居一家,虽得视为家属,但不适用法律上关于婚姻之规定。故于脱离关系后与人结婚,自不受六个月期间之限制,如于结婚后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间确能证明在与家长同居中者,该家长尽可提起认领之诉,不得诉请撤销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