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9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根据某甲自认犯罪而起诉,经法院传讯,发觉甲之自认系丁顶替,除丁应移送侦查外,某甲既经起诉,法院自应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