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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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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人于经过法定回赎期间,取得典物所有权后,另订回赎契约,即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处分之另一行为,不能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