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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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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驻在中国之外国公使、领事所发护照,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自应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