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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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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县政府之处分,其原因虽由于遵奉省政府之命令,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

  (二)包商制度之局长,固不能认为公务员,但如果因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