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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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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连保中如果确无同谋帮助或扶同隐匿情事,而又并不知情,故未揭报,或仅于犯罪完成后始行知情而不揭告,则刑法中并无科以刑罚之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