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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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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之运输权,于现行法律,未有根据,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该管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