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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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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损坏轨道致生火车往来之危险,即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之既遂罪,如损坏未遂或损坏既遂而未致发生危险者,依同条第五项规定,应以第一项之未遂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