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9 页

相关法条:海商法 第 23 条 ( 18.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船舶所有人,对于海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负责任,既有明文规定,不问其损害之数额如何,自以该项所规定者为限,就该数额折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