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9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系贩运不如法,依缉私条例第一条第二项,由盐务官吏查禁为已足。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 (参照院字第一二一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