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1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窃占他人之不动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设有明文。来呈所述乙将已卖土地占葬,如合窃占情形,自可依该条项处断,但应注意刑法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