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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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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所谓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损害者而言,如系被害人,对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均得具状告诉,或声请再议,或呈诉不服,与刑法分则所定章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