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48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4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216、2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红十字会会员徽章证书及红十字旗帜袖章所定著文字符号,如在习惯上足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自应以文书论。若伪造、变造而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自应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处断,其明知为伪造、变造物而故为贩卖之者,应依行使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