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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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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0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11、64、138 条 ( 24.07.17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法院因债务人为和解之声请,经许可后或为破产之声请,经宣告后,以何处推事进行各该程序,系属事务之分配,应由该法院就其所属推事指定之。

  (二)拍卖方法,在破产法既无特别规定,自应由该管法院依照民事执行各法规予以执行。

  (三)破产法第四章所定之罚则,系属特别刑法,如承办破产事件之推事,发见此项犯罪时,自应移送该管检察官依法诉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