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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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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5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询情形,原非并合论罪案件,嗣因赦令分别减刑后,仍应就各罪减定之刑合并执行,不生更定执行刑之问题。